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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开展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的公告

为维护良好的创新环境、营商环境以及知识产权行业秩序,助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响应国家知识产权局“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及打击商标恶意抢注专项行动要求,服务商将在商标注册申请代理过程中持续加强审核力度与要求,严厉打击和遏制恶意商标申请行为。

特别提示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在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基础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 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 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 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 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 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同时,服务商将参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申请若干情形,对下列典型的商标恶意囤积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开展针对性治理:

  • 恶意抢注与党的重要会议、重要理论、科学论断、政治论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 恶意抢注与国家战略、国家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要赛事、重要展会、重大考古发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 恶意抢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特有词汇的。

  • 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公众人物的姓名的。

  • 商标注册申请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

  • 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的。

  • 大量申请注册与公共文化资源、行政区划名称、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 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

  • 其他对我国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影响的。

服务商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审核工作,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或恶意申请行为的将坚决处理、绝不姑息,请广大用户积极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行业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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